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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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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实务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就其中常见的几类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一、以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为起算时间的情形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此外,如果工程逾期未完工,但已经过双方结算的情况下,如发包人举证证明双方已就逾期未完工之工程进行过结算,则该结算材料可作为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已经终止履行的证据,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自该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为六个月,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的,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以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时间作为起算时间的情形

  承包人在超过约定竣工日期后仍在继续施工,在诉讼时仍未施工完毕的,在无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依照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以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时间作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三、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的情形

  双方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也未就竣工日期进行举证的,一般不能简单将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为工程竣工日。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申请拍卖案涉房产并从该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承包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发函承诺若发包人确认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则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仍旧未付工程价款,即使其将该在建工程以市场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承包人在六个月内起诉且无不宜折价拍卖情形的,应认定承包人对该在建工程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万博maxbextx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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