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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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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分包方诉至法院请求分承包方清偿余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分包方关于清偿工程余款的诉请,但对其违约金诉请未予支持,分包方因此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08年9月13日,某市甲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弱电外管网分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承包的某校区建设工程中的弱电外管网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完成施工项目后,甲乙双方于2009年1月9日就该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并据此签订了《付款协议》,协议载明该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40万元,现甲公司已支付191万元,尚欠49万元未予支付,乙公司经多次催付未果后,将甲公司诉至某市区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甲公司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工程余款,但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短期内无力清偿。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经过及理由:

  某市区法院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9万元,驳回乙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的判项,同时判决甲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甲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余款;
  2、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中已就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达成合意,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甲公司拖欠工程款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乙公司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仍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因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4、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甲公司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情况,以乙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本案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万博maxbextx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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