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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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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多出21平方米,购房人拒付超出部分面积的房款,开发商因此诉至法院。

  案情经过:

  2008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某市小区住房一套(以下称“案涉房屋”),约定建筑面积共83.48平方米,房价为339451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同时还约定,以上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011年8月30日,某市房管局对案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登记面积为105.16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21.68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超出面积部分的房款,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

  1. 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约定条款为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原告未对此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加重了被告的后期履行责任,应当认定无效;

  2. 上述格式条款的对错号均为机器打印,并非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3.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21.68平方米,原告有明显失职的过错;

  4. 关于本案所涉的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某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某省建设厅监制的示范文本,合同首页说明部分已提请被告注意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注意事项;

  3. 合同中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提供两个选项供当事人进行选择,被告完全能清楚理解其所选处理方式的具体含义,且在该选项后留有空白处供当事人双方补充,被告最后在合同上签字,已经表示认可该条款的内容;

  4. 合同明确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差异时,双方同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按此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88156.52元。

  最后,某市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面积差购房款88156.52元。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万博maxbextx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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