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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新房开挖基坑,造成邻居夜间上厕所跌伤,事后建房邻居却拒绝赔偿。9月10日上午,经两审终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农村建房隐患致人伤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建房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龙津村的老高家与宁女士家是邻居,老高家房屋旁边的路是宁女士家上厕所的通道。2011年农历4月,老高家将旧房拆除建新房。2011年8月3日凌晨,时年62岁的宁女士起来上厕所,不幸跌在老高家开挖出的基坑中。宁女士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19天,医生诊断为有股骨下段骨折,支付医疗费18950余元。案发后,老高支付医疗费574元。经司法鉴定,宁女士的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8200元,支付鉴定费1300元。事故后没有多久,老高家安排人将“肇事”基坑填平。

  宣威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先后到现场走访了基坑附近的村民,证实宁女士摔伤的坑确系老高家施工时留下,且老高在自家新房一层建好后未及时回填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证实宁女士夜间起床上厕所时,没有使用照明设施。法庭审理中,因双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法院判决老高家赔偿宁女士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后期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50%,即2万余元(扣减已支付的574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老高以宁女士跌在基坑无直接证据证实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宁女士的诉讼请求。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高家建新房时在村间道路旁开挖基坑,房屋建好一层后未及时回填,对所挖基坑的管理存在瑕疵,致宁女士夜间上厕所跌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宁女士对经常行走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注意不够等过错,一审法院依据查明法律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农村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值得重视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施工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意外事件,例如因走路看报,未注意到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而跌入沟中;或者汽车行驶至施工路障处因意外刹车故障而坠入坑中等等,施工人就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从本案来看,被告对施工中留下的基坑未及时回填,也没有设置红色标志灯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致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近年来,广大农村的旧房改造及其他富农辅助工程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施工人员的资质也参差不齐,在此提醒广大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工程质量问题,更要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的、不可避免的不安全环境和不安全状态,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人们“注意”,避免损失,否则损人不利己,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行人自身要注意安全,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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